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特设立"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院长领导下进行学术工作咨询、评议、评审的最高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的指导下,以科学、民主、公正的态度,积极推进学院学术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针对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院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
3、对学院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与策划;
4、对学院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评估;
5、对学院科研工作、科研机构以及学科带头人进行评估和选拔;
6、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7、评选科技论文,主持院级科学讨论会;
8、协助学院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9、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10、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11、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任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10一15人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教学副院长担任。设秘书长一人,干事一名,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在考虑各个专业(包括基础学科)的基础上,按各教研室高级职称人员占全校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配名额,由各系部、处、室、中心推荐,高职教育研究室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男性58岁、女性53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委员退休后,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取消,增补办法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院长可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最终组成由院务会审议、批准通过。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第十五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院长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加院内、院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院长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若有学术造假,一经查实免除委员职务;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除必须参加情况外,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陕铁院高职院教育研究室负责解释。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迅速提高我院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支持青年教师尽快脱颖而出,并为争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奠定基础,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设立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以下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科研基金面向全院,用以资助从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重点资助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提出的申请项目。
第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靠,可望在1一3年内取得成果的申请项目。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院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增强我院教
师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科研资金优先资助交叉学科研究及多学科联合公关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基金每年初组织一次申请。每位申请者每次只能申请一项,已受资助项目未完成前,不能提出新的申请项目。申请校科研基金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并由所在教研室推荐。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应首先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应由各学术委员会专业小组按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立题构思是否新颖,体现创新意识,是否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能否推动和促进学科发展,并为争取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奠定重要基础,人文社科类项目还应注意有无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及预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是否可行;
3、是否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是否有能力完成研究计划;
4、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精打细算,实事求是。
第七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科研基金时,先由申请人(或委托项目其他成员)简单介绍申请项目的内容,并进行答辩,然后院学术委员会按统一指标打分。
第九条 校教育研究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打分,同时根据本年度可能用于科研基金资助的金额数,择优资助上报项目,并确定每一项目的资助金额。
第十条 根据科研基金评审工作量的大小,将发给评审者一定的评审费。评审费从科研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当年一次核拨,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主持人签字,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审核后,院长审批报销。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材料费和必须添置的小型设备费,不得变相提成或挪作他用。如发现使用不当,即停止资助,所购仪器设备等物品留所在部门使用,剩余经费由学术委员会收回。
第十二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项目承担者应认真执行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所在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统一报学术委员会。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者,学院将视情况暂时冻结其项目经费。研究工作结束后两个月之内,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科研成果资料及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对项目完成质量、学术水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结题。在项目执行申,学术委员会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止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者,须事前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确定项目代理负责人。擅自中止研究六个月以上,不申明理由或不做出研究工作报告者,须退回全部的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偿还。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因故中止研究一年以上者,应同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消资助项目的报告,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关心支持研究工作的开展,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充分保证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的经费主要来自拨款,也接受院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