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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6浏览次数:223

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市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市科技研发能力,建设创新型渭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以我市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依托,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面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第二章 建设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原则:
1、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满足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需求,集成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科技资源,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必须是以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为依托单位组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共同体。
3、主要研究方向要与企业产品和技术进步发展方向一致,科研团队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与企业科技人员共同组成。
4、在相应技术领域、行业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并在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近3年承担过并出色完成了市级以上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与开发条件。
5、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及技术带头人;有一支在相关领域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和较强管理水平的管理机构;具备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进行科技研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够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条件,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7、具有集聚或培养高层次科技研发人才的能力的基本条件。
8、建设和研发经费及运行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其他联合建设单位为辅,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五条 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由主要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理事会,制订相应的章程和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合作任务和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整合各种资源,为增强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
   第六条 以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需求,研发活动活跃;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技研发与设计人员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能够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人员;
  2、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70%,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高于相关规定,能够成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投入的主体;
  3、具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设备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科研占用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具备承担综合性科技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其科技研发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能力在市级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的研发团队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研发带头人;
  2、具备开展开发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必备的工艺设备和场地,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的科研占用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3、有较好的科技研究设计基础,曾承担并完成了市级以上科技任务;
  4、要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5、能落实自筹建设经费,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50%。
第三章    申请、审批、验收与评估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程序
1、申请组建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附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渭南市科技局申报;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批
1、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
2、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渭南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按照批复进行技术研发中心的组建工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验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式命名为“渭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限期半年改进,到期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撤销其组建资格。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先建后补等形式给予经费资助,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首批研发项目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入正常运行后,市科技局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1、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75分至89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在60分至74分之间为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科研机构、高校撤并等);
   (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5、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体系标准另行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组建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组建单位;
    4、有税收、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做好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要依托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和产业界、科技界等方面的技术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各依托单位或各技术合作方,要根据国家现行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合作研究或转让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省、部级科技项目,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重点支持。
对于创新业绩突出且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时向科技厅推荐组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科技局

作者:k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