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全院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全院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科技处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向学院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学院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或科技处举报。
第八条 科技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纪检委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学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惩戒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院内通报批评;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毕业;
3、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5、开除。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消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k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