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学风,弘扬科学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立德树人、学术创新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对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适用对象包括陕西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等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在我省高等学校树立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常设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组长,主管学风建设工作的厅领导、厅纪检组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担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指导检查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教育厅科技处承担办公室职能。
第七条 强化高等学校的主体责任。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高等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开展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投诉受理。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八条 强化学术道德问责制度。高等学校要修订、完善本校师德、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要严格施行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高等学校,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落实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高等学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高等学校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
第十条 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 完善科研工作过程管理。省教育厅对所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严把科研项目立项关,加强项目中期检查,严格项目结题验收,完善学术成果鉴定程序,促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与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完善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实行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强化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切实规范管理程序。强化行政监督,省教育厅负责督查督办所属高等学校重大学风问题投诉。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公开,在陕西教育官方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全省高等学校学风机构组成、学风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实时更新国内外学术风气、学术规范建设研究动态,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公开机关办事机构,落实首问责任制;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落实限时办结制;公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如下:
(一)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本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三)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将学校学术委员会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报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如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五)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省教育厅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2022年3月12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12年制定的《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同时废止。
作者:kjc